3 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及日本,105 年度總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 1,000,000 元, 美國分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 500,000 元,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臺幣 150,000 元,日本分公司虧損 為新臺幣 200,000 元,則甲公司在美國所繳納之所得稅,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多少?
(A)新臺幣 51,000 元
(B)新臺幣 85,000 元
(C)新臺幣 125,000 元
(D)新臺幣 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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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0), C(10), D(38), E(0) #1669128

詳解 (共 3 筆)

#2408319
y1=100萬(台)+50萬(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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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8666

甲公司所得總額(100萬+50萬-20萬)*17%=22.1萬

只計入國內所得 100萬*17%=17萬

可以扣抵的稅額 22.1萬-17萬=5.1萬<美國分公司已繳稅15萬,所以只能抵繳5.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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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912
甲公司所得總額為100萬+50萬-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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