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向乙承租房屋,嗣甲離去承租居住之房屋後,行蹤不明,乙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甲之新住居所。 乙以書面通知甲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此項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之書面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於甲原承租居住之房屋(處所)時生效
(B)送達於甲先前曾居住過之房屋(處所)時生效
(C)須依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以寄存送達方式為通知
(D)須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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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 C(39), D(160), E(0) #6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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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8416
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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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623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97 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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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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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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