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其身上只
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甲則表示,當晚即會
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
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乙之請求權已消滅
(B)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甲不得為任何抗辯
(C)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D)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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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5), C(15), D(116), E(0) #633224
統計: A(11), B(25), C(15), D(116), E(0) #633224
詳解 (共 5 筆)
#5165933
最高法院102台上524民事判決: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所以將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規定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主要乃著眼於該項商品或產物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 之交易,亦即平日具慣常性之行為,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 。從而,原告若為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所供給商品之販賣,自可推定屬其日 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因而賦與較短時效;惟若原告所供給販賣者非其營業 登記項目之商品時,能否認定為其日常頻繁之交易行為,即非無疑,究竟 販賣該商品是否屬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殊有探查釐清之必要,倘不具有平 日慣常性,即無從認為屬日常頻繁之交易,進而適用上開二年短期時效之 規定。再者,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人雖不必具有一定之條件,惟必須係從事商品販賣實業之人,即以販賣為業務之人,始得謂「商人」。
乙所開設的服飾店,符合營業項目登記的買賣業,為商品販賣的商人,符合127條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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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923
1.本題涉及請求權時效之判斷。
2.民法第125條到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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