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詢答之必 要,即申請舉行聽證,經甲同意後,智慧局即舉辦聽證,之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同意舉行聽證,即捨棄救濟之機會,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得聲明不服
(B)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局依該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作 成舉發審定時,此專利舉發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作業為特殊程序,故甲可以選擇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本件係本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甲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可逕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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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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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08/03):

經聽證做成之行政處分——

救濟——不需經過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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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