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
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
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丁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B)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D)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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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28), C(60), D(30), E(0) #1646791
統計: A(226), B(128), C(60), D(30), E(0) #1646791
詳解 (共 2 筆)
#4892740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1.原則依據第 87 條1項:甲乙間買賣契約及處分行為無效。
2.因丁有被授予代理權,且題意:「丁自己決定代理」,儘管丙知悉,亦無第 105 條但書適用。
3.丁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有第 87 條1項但書適用。甲乙間契約及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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