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縣轄市之人口要件為:
(A)聚居達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B)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C)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四十五萬人
(D)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五萬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5F
Ruby 高三下 (2015/07/18)
地方制度法第4條修法(104.06.27)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8/03)

原本題目:

3 縣轄市之人口要件為: (A)聚居達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B)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C)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四十五萬人(D)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五萬人

修改成為

3 縣轄市之人口要件為: (A)聚居達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B)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C)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四十五萬人(D)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五萬人

7F
楊凱翔 高二上 (2016/05/21)

已修法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3 縣轄市之人口要件為: (A)聚居達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B)聚居達十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