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之效力如何?
(A)其他部分同樣無效
(B)其他部分之效力由處分相對人自行決定
(C)其他部分之效力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若行政機關未決定者,由處分相對人決定
(D)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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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 B(31), C(173), D(11767), E(2) #159953

詳解 (共 4 筆)

#437811


比較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

 

第 112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43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 158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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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73
可分割的處分 一部無效其他有效
不可分割的處分,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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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29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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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190

補充

民法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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