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查證路人身分時,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辨識,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之時間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A)3 小時
(B)8 小時
(C)12 小時
(D)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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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2), B(166), C(241), D(959), E(0) #1607156
統計: A(9072), B(166), C(241), D(959), E(0) #1607156
詳解 (共 2 筆)
#22873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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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8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第2項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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