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於處理案件時,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高等法院法官
(C)地方法院法官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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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6), C(65), D(1581), E(0) #2456445
統計: A(86), B(36), C(65), D(1581), E(0) #2456445
詳解 (共 5 筆)
#4565540
釋字371號解釋:起源
1995年的371號解釋,是最早賦予法官聲請釋憲全的一號解釋。解釋文給法官單獨的釋憲聲請權是基於下面的推論:
首先,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抵觸憲法者無效。
其次,法律與憲法有沒有牴觸,發生疑義而須解釋時,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再者,法官依法審判,不能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但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
所以,如果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依照他的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當然應該允許法官先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遇到這樣的情形時,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371號解釋衍生的問題
371號解釋衍生的問題371號解釋提到好幾個要件,其中包括:「先決問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審理案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代表什麼意思,這些都在後面的572號解釋、590號解釋發生疑義,而讓大法官做出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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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585
【釋字371】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ps. 檢察官,隸屬個分署行政體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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