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登記案件經依法駁回者,其已繳之登記費與書狀費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與書狀費
(B)申請人未於一年內申請退還登記費與書狀費者,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時,不得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費 與書狀費
(C)已繳之登記費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D)已繳之書狀費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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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08), C(14), D(11), E(0) #2593517

詳解 (共 2 筆)

#5008151
第 51 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
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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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06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已繳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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