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某藥師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在甲醫院執行調劑業務,於每週例假日受邀至乙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處方箋並簽名保存於乙藥局,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例假日屬藥師私人時間,該藥師並無違法可言
(B) 該藥師於甲醫院及乙藥局執業二處,應依違反藥師法之規定處以罰鍰
(C) 乙藥局邀該藥師每週例假日至該藥局調劑,應依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撤銷乙藥局之藥局執照
(D) 該藥師受邀至乙藥局執行調劑業務,應依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廢止該藥師登記在甲醫院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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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38), C(15), D(13), E(0) #40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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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474
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以一處為限,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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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662
藥師法 民國109年01月15日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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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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