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郵政法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違犯下列何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
(B)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
(C)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
統計: A(781), B(396), C(388), D(11406), E(1) #172908
詳解 (共 10 筆)
<郵政法第44條>規定
<郵政法第37條>及<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於依<郵政法第26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刑法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故(A)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
(B)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
是適用刑法第 133 條
法條跳來跳去...囧
刑法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郵政法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郵政人員以及輔助運送人員試用刑法133條。一般人試用郵政法38條以及刑法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所以一般人試用郵政法38條處罰。郵政人員以及輔助運送人員下班後身分還是不變。
引用至 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574846.html
(一)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1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2條第1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元以下罰金。
(二)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2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2條第2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元以下罰金。
(三)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2條第3項關於郵票之罪:
1.未加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刑法第202條第3項)
2.加重二分之一:
處1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450元以下罰金。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
(一)未加重: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04條)
(二)加重二分之一: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500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