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9 年 1 月 19日教育部修定之「藝術教育法」第三章第 15 條「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之目
標」為:
(A)培養學生藝術知能
(B)提升藝術鑑賞能力
(C)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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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0), C(27), D(1395), E(0) #588000
統計: A(5), B(0), C(27), D(1395), E(0) #588000
詳解 (共 1 筆)
#837072
第 三 章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第 15 條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
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
第 16 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
並強化教材教法。
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
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第 17 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
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
育品質。
第 18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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