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那一種公職人員之選舉並無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
(A)區域立法委員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C)直轄市、縣(市)議員
(D)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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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0), B(416), C(93), D(858), E(0) #223174

詳解 (共 10 筆)

#202870

(A)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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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251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5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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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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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現行規定,立法委員的婦女保障名額如何選出? (A) 由直轄市、縣市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B) 由原住民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C) 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D) 未予以規範
答案C

34.中華民國憲法經過第七次修憲後,其中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明訂各政黨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名額不得低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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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409
各選舉區選出之(C)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D)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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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596
C, D項  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及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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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04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7 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8 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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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313
地制法33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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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934
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並無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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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27
以及第68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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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14
奇怪 縣市議員也是人民選出來的 怎麼控制婦女當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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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2049
未解鎖
本題變相地問你,哪一種公職人員之選舉有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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