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現行規定,立法委員的婦女保障名額如何選出?
(A) 由直轄市、縣市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B) 由原住民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C) 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的當選名額中選出
(D) 未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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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8), C(4382), D(359), E(0) #325543

詳解 (共 4 筆)

#783477
回4F,區域立委視小選區或大選區,小選區選出一人,大選區選出二人,但如果有"婦女保障民額",那小選區男性候選人豈不是就不用選直接送給女性就好了?
所以除了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以外,區域和原民都沒有婦女保障民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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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22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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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72
謝謝分享 原來這條還可以跟地制法第三十三條 搭上串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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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285
73人是人民所選 原則上人民會依自己的喜好來做選擇 並無二分之一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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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50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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