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30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1.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
2.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3.營業處所雇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C.多了「公司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這樣也對嗎?
選老闆層級
3.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在向不動產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