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業單位製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必需先瞭解事業單位的下列那一項?
(A)經營績效
(B)安 全衛生政策
(C)勞工教育程度
(D)生產設備及流程。
統計: A(2), B(214), C(3), D(102), E(0) #587629
詳解 (共 2 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架構宜包含下列幾個要項:
(一)政策
應依據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
定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
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安全衛生政策宜傳達給員
工、承攬人及利害相關者。
(二)目標
依據安全衛生政策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
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以及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目標。目標著
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
全衛生績效。目標宜具體明確,不宜太空洞,如能予以量化則為
佳。例如以災害件數或頻率、無災害紀錄達成之時數或日數、虛
驚事故報告件數、安全作業標準訂定件數、傷病損失日數等作為
目標。
(三)計畫項目
政策與計畫目標確定後,應擬出為完成此目標所需之實施計
畫項目,該計畫項目宜包括事業單位內各部門與階層為達成此目
標之權責分工,以及達成目標之方法與時程。計畫項目並宜依規
劃執行情形定期審查,必要時宜修正計畫項目。計畫項目依本辦
法規定至少宜包括下列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
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第一類事業(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勞工人數
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
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宜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
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宜使勞工充分
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關於
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
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
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
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
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宜有防止職業
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以其
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
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
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
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
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另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4)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
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另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
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5)對於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另訂定「危害防
止計畫」。
(6)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
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規定,
另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7)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就作
業特性及風險,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人
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8)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
之二規定,就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
況,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9)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規定,就勞
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
另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