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辦理以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質之放 款,與該保險業所 購買之受益憑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亦益憑證總額 百分之十。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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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8), C(1), D(0), E(0) #152106

詳解 (共 1 筆)

#1673904
保險法146條-3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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