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
(A)言論自由
(B)集會自由
(C)結社自由
(D)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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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19), B(37), C(13), D(128), E(0) #132848
統計: A(12019), B(37), C(13), D(128), E(0) #132848
詳解 (共 2 筆)
#512105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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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09
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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