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噪音超過多少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A)80
(B)85
(C)90
(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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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1002), C(2280), D(139), E(0) #3235985

詳解 (共 3 筆)

#6210392
第 298 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 300 條的重點整理如下:
###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遵守的規定:
1. **噪音超過90分貝的防護措施**:
   - 當機械設備發出噪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需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暴露時間,確保噪音暴露不超過規定值。
   - 勞工八小時噪音暴露平均不超過表列值,且峰值噪音不可超過140分貝(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連續性噪音)。
   - 當勞工噪音暴露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雇主應提供耳塞、耳罩等有效的防音防護具。
2. **噪音暴露時間與音壓級的對照表**:
   - 八小時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為90分貝。
   - 容許暴露時間隨著噪音音壓級增加而縮短(例如:100分貝為2小時,115分貝為15分鐘)。
3. **計算多重噪音暴露劑量**:
   - 當勞工暴露於兩種或以上的噪音時,需根據暴露時間和容許暴露時間來計算暴露劑量,若總和大於1則超出容許範圍。
4. **隔離噪音源**:
   - 對於產生強烈噪音的機械(如馬達、球磨機等),應與其他工作場所分隔,並進行適當的噪音隔離措施。
5. **噪音控制措施**:
   - 強烈噪音及振動的機械應採取降噪手段,如消音、密閉、振動隔離、使用吸音材料等。
6. **噪音標示和公告**:
   - 工作場所噪音超過90分貝時,應張貼相關噪音危害防護事項,提醒勞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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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0-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第 301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HZ)之加速度(單位為每平
方秒公尺、M / 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
二、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
第 302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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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481
第 300 條 四、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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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905
第 30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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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5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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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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