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達百分之多少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A) 30
(B) 40
(C) 50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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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 C(314), D(6), E(0) #3354995

詳解 (共 3 筆)

#6262730
郵務營業規章 第20條之1
 
第1項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第2項
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備註:「本公司」是指「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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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
(共 2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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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條

國內
定期發行之
刊物,
符合
郵件處理規則
第十條
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之
條件者,
得向本公司
申請登記,
經同意後
按新聞紙或
雜誌
交寄。

前項刊物,
經本公司
認定係屬
商業性
廣告、
宣傳品或
公司、
行號發行
為本身
業務或
特定
個人宣傳者,
其篇幅
逾全部篇幅
百分之50者,
不得按
新聞紙或
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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