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及發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廢止之
(B)廢止郵票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C)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D)發行新郵票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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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47), C(5357), D(196), E(0) #3020759
統計: A(150), B(147), C(5357), D(196), E(0) #3020759
詳解 (共 4 筆)
#5921708
郵政法 第16條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郵政法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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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78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6 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D)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A)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B)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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