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甲於 8 月 5 日向 A 郵局交寄國際保價快捷郵件 1 件至烏克蘭,郵資 2,920 元、保價金額新臺幣 8,000
元,8 月 15 日接獲 A 郵局通知該郵件因戰爭而部分毀損,請問某甲依郵政法得向郵局請求之補償金額為
多少?
(A) 0 元
(B)新臺幣 10,920 元
(C)新臺幣 2,920 元
(D)新臺幣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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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3), B(303), C(309), D(353), E(0) #3020766
統計: A(5783), B(303), C(309), D(353), E(0) #3020766
詳解 (共 4 筆)
#5660731
戰事全部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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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287
保價郵件除因戰事致有損失,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仍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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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9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1 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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