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
推廣事業費,應撥交全國農會設於該金庫之專戶儲存,全國農會得保留 25%
作為辦理經費管理作業及全國性輔導、推廣業務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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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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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2873), C(0), D(0), E(0) #2037038
統計: A(437), B(2873), C(0), D(0), E(0) #2037038
詳解 (共 4 筆)
#5207784
施行細則於 110.9.3 已修法,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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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162
Q: 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 推廣事業費,應撥交全國農會設於該金庫之專戶儲存,全國農會得保留 25% 作為辦理經費管理作業及全國性輔導、推廣業務之經費。
農業金融法 第 24 條
農業金融法 第 24 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
二、相互支援基金:百分之五。
三、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農會百分之十、漁會百分之三。
四、員工酬勞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互支援基金,以用於對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支援為限;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由全國農業金庫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法定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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