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B)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C)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築改良物
(D)正常種植情形之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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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12), C(14), D(14), E(0) #2390325

詳解 (共 1 筆)

#5093170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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