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
稅,應如何處理?
(A)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扣抵其應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准予扣抵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
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B)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扣抵其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准予扣抵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
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C)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
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D)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申請退還其增繳之地價稅。但准予退稅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
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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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