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人應處新臺幣
(A)10,000至20,000 元
(B)20,000至30,000元
(C)40,000至80,000元
(D)80,000至160,000元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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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145), D(10), E(0) #2161567

詳解 (共 1 筆)

#544196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1 條
1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2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3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4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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