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下達之職務命令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服從義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負有向長官報告其命令違法之報告義務
(B)公務人員得向長官請求以書面下達命令,若長官拒絕,視為長官撤回命令
(C)長官下達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若其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D)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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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3), C(1032), D(29), E(0) #2500698
統計: A(18), B(53), C(1032), D(29), E(0) #2500698
詳解 (共 5 筆)
#4442837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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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386
B選項,若依照公保法第17條第二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名(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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