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決私權紛爭,除訴訟外,依法尚有數種途徑,但「不包括」以下何者?
(A)和解
(B)調解
(C)仲裁
(D)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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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26), C(136), D(27598), E(0) #135852

詳解 (共 7 筆)

#511795
調解(訴訟繫屬前:向法院遞起訴狀至言詞辯論終結時)(除非是強制調解)(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仲裁(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由該第三人判斷後作成仲裁判斷書,縱使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
和解(訴訟繫屬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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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91
調解於和解的差別,在於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簡單的說,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關於強制調解,請見強制調解的知識庫專文。)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調解可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進行的例外規定,是為了減輕訟源例外所作的規定。不然原則上調解原則上只發生在訴訟繫屬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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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89
調解與仲裁有什麼差別? 一般調解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7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其中最關鍵的自在於「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任意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後,交由該第三人判斷之後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縱使該仲裁人所作的意見書,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否則該仲裁原則上並不會因為雙方或一方反對而失效。(簡單的說,仲裁判斷書當事人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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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214

@報仇不能解決一切問題。

@仲裁人:是一種國家考試。(民眾有爭議時,可以請他們來做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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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64
大多是處理商務糾紛  跟法院判決效果一樣 也可以當作執行名義 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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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15
答案D 3.解決私權紛爭,除訴訟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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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66
仲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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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2454
未解鎖
仲裁: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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