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A)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D)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統計: A(685), B(212), C(2068), D(588), E(1) #215586
詳解 (共 10 筆)
| 第82條 |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1.撤銷的話 → 依§77第六款 (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 → 應不受理決定。
2.變更原處分( 限於依§2 → §82②的情況 )
§82②: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有爭議,so現有兩種情況:
1.作成不利於提起訴願者之行政處分(訴願者不希望的) → 續行審理。
2.作成有利於訴願者之行政處分(訴願者希望的),訴願無理由→ 駁回。
可能解釋的不是很好... 另有高手請幫補充 3Q
---機關不作行政處分,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
1.機關作成有利人民之處分:訴願管轄機關依82II無理由駁回訴願.
2.機關作成不利人民之處分(ex.否准申請/未完全滿足人民要求):訴願管轄機關不得依82II駁回,而應續行訴願程序,繼續實體審查.(最高行101年2月聯決)
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58)
→有理由自行撤銷或更正→訴願OVER→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也就是說當原處分機關在認為訴願有無理由自行撤銷或更正前,這行政處分還沒轉給訴願管轄機關。
這是讓原處分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
當訴願在原行政處分機關就撤銷或變更後,這訴願程序已經終結。
因此就不會出現(訴願管轄機關)為訴願決定的出現
**題目:訴願實體無理由駁回
(A)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存在:撤銷.廢止.變更)
-依訴願法77條不予受理,程序不合法駁回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77條不予受理,程序不合法駁回
-提錯了只會幫你轉到有管轄權的機關,不會駁回又再叫你重提(都會考量程序經濟),公務人員保障法30條第3項提到誤向以外機關提起以該機關受理,視為提起可知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訴願法82第2項,可現在有(最高101年2月決議)是作為不利處分應繼續訴願,所以現在也不能算可以直接駁回,變考點!
(D)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77條不予受理,程序不合法駁回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
(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最佳解!
![]() | 劉彥欣 大三下 (2011/05/28 09:10):讚46人讚! 不推 原告起訴,通常必須是主張「自己的權利受侵害」,原告針對已經不存在的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訴訟,他的權利又沒有受「已不存在違法行政處分」所侵害,在法律上根本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所以是選C |
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 定
(C)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