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B)一般處分經公示送達者
(C)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D)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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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2262), C(593), D(185), E(0) #215592
統計: A(327), B(2262), C(593), D(185), E(0) #215592
詳解 (共 10 筆)
#232784
(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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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869895
其實得不記名理由和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滿容易搞混的,
建議行程法97和103可以一起背一背。
|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15
0
#1078890
未知大一專法
一般處分經公告
5
0
#1277377
未限制
已知悉
大量作成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專門知識
5
0
#2514326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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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40449
未 無 專 法 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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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32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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