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政訴訟中,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1 人至最多幾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A) 2 人
(B) 3 人
(C) 5 人
(D) 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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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36), C(1148), D(12), E(0) #215597

詳解 (共 6 筆)

#420346
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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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佳慧 研一下 (2011/10/28 15:58):讚26人讚!

 

訴願法第32條        不得超過3人(委任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49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

行政程序法第27條 1人至5人(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

行政訴訟法第29條  1人至5人 (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

訴願法第第22條 1人至3人(選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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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17


第 29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 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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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63
關鍵字   共同利益--> 至多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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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79
人數整理:訴願法第 22 條共同提起訴願...
(共 10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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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505
情形
  人數   
法條
委任代理
 ≤3
§49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當事人選/指定    
1~5
§29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委任代理
≤3
 行§24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當事人選/指定  
1~5
§27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
選定代表人         
1~3
訴願§22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委任代理人
≤3
 訴願§32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複代理人
≤1
§49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律;會/專/相關應得審判長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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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280

【再補充最佳解】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6項→最多1人(複代理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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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7514
未解鎖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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