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種義務內容得為代履行?
(A)停止營業
(B)拆除違章建築
(C)解散非法聚集之群眾
(D)施打預防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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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5456), C(111), D(217), E(0) #215595

詳解 (共 3 筆)

#272675
代履行
1.意義:代履行通常指「可替代性」的作為義務,也就是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經由法定程序催告仍不履行時,由義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踐行該義務,並由行政機關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的一種間接強制手段。
2.適用範圍:代履行適用於負有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應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因此,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應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3.費用: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資料來源:http://book.sir.com.tw/mz/cnt/mzd_42/mzd_42_3.pdf  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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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681
拆除違章建築 屬於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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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116
行政執行須先有違反義務之前提D並沒有義務...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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