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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關於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為之
(B)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聲明異議
(C)對於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交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exi Li 國三下 (2012/05/10)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luyo761105 國三上 (2014/07/30)
選項的應不是引述原法條,而是指"如果你要"聲明異議,就"應該"在執行程序終結以前,但這個應不解釋為"必須",因為你也可以不要聲明異議(因為法條明定是"得")
13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7/03/29)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nnnn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14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9/04/13)

「得」本來就有兩個意思,一個是賦予權利,一個是賦予裁量。
比喻來說,想像有一道權利之門立在你面前,前者是你原本沒有鑰匙,透過條文這小天使來賦予你鑰匙;後者則是,你原本就拿著鑰匙,但猶豫不決不知道該開門還是不理這道門,這時條文小天使來跟你咬耳朵說,你可以開或也可以不開都沒關係唷(如果是「應」的話,就不得不開了,只是通常開的門不是權利之門,而是義務或責任之門)。

賦予權利的「得」,如憲法增修條文3II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這個「得」配合的是後面的「移請立法院覆議」,也就是賦予行政院有該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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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於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應於執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