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
『無正當理由』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跟法律明確性有關。
簡單來說,一般人判斷如何才算『無正當理由』須『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釋字432),方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釋字689則是指明此處之無正當理由是無違反明確性原則。
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