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規定,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何處註明?
(A)傳票
(B)現金日報表
(C)現金月報表
(D)現金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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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5), B(224), C(77), D(71), E(0) #2050873
統計: A(1445), B(224), C(77), D(71), E(0) #2050873
詳解 (共 2 筆)
#4060213
(八)簽發支票除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存款餘額不足時,不得簽發支票。 2.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予註銷平行線二道或禁止背書轉讓: (1)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2)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 (3)非採郵寄方式。 3.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4.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且大小寫金額應相符。 5.支票上應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如係委託金融機構繳交各項稅費款,應於受款人欄位記載「○○銀行(繳交○○稅費款)」。 6.各機關如規定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者,從其規定。 7.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8.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發,不得塗改。其他各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簽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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