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原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化粧品色素販賣業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擬申請復業,應向何機關辦理?
(A)行政院衛生署
(B)臺北市政府
(C)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D)臺北市中山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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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760), C(7), D(42), E(0) #346590

詳解 (共 3 筆)

#1236319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自行停業、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並應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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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107
藥師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藥師...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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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321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申請停業,應將許可執照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 申請歇業者,應將其所領許可執照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照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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