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明白宣示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明確闡釋教育目的,可以見諸下述哪一項法令?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幼稚教育法
(D)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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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56), B(635), C(3), D(4), E(0) #213513
統計: A(8756), B(635), C(3), D(4), E(0) #213513
詳解 (共 2 筆)
#545449
| 第二條 |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 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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