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棄嬰、無依兒童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其出生地無可考者,以下列何者為其出生地?
(A)中央政府所在地
(B)發現地
(C)現在地
(D)發現人之住所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480), C(3), D(2), E(0) #263025
統計: A(5), B(480), C(3), D(2), E(0) #263025
詳解 (共 1 筆)
#4346699
戶籍法§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