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戶政事務所對特定戶口,得逕為遷出之登記,即因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 告,且經房屋所有權人或「下列何者」之申請而為之?
(A)警察機關
(B)法院
(C)檢察機關
(D)地方自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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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2), C(9), D(348), E(0) #263028

詳解 (共 2 筆)

#350701
戶籍法
第 50 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 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 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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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0 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

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

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

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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