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何者正確?
(A)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設立,因此同意安樂死醫療行為
(B)不可治癒的末期病患可預立書面意願書,表達選擇緩和醫療或放棄瀕死前的急救但是事後不可改變想法
(C)「安寧緩和醫療」的定義「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顧」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末期病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不可由其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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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147), D(7), E(0) #2342030
統計: A(1), B(3), C(147), D(7), E(0) #234203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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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030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法 | |
| 目的 | 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 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法案中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
| 末期病患為減輕痛苦 | 預先為未來發生疾病時做好決定 | |
| 決定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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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 適用對象 |
末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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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末期病人
2. 極度失智症
3. 永久植物人
4. 不可逆轉昏迷
5. 衛福部公告重症(目前1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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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範圍 |
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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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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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機制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兩位醫師診斷、兩位見證人,註記健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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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43ADEA7F444B698&sms=B1B940B2F10F0AB3&s=23FD2CFB9196A6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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