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何者正確?
(A)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設立,因此同意安樂死醫療行為
(B)不可治癒的末期病患可預立書面意願書,表達選擇緩和醫療或放棄瀕死前的急救但是事後不可改變想法
(C)「安寧緩和醫療」的定義「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顧」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末期病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不可由其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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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147), D(7), E(0) #234203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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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安寧緩和醫療並非安樂死(B)事後仍...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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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法
目的 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法案中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末期病患為減輕痛苦 預先為未來發生疾病時做好決定
決定對象
  • 本人
  • 近親: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三等旁系血親、一等直系姻親
本人
適用對象
末期病人
1. 末期病人
2. 極度失智症
3. 永久植物人
4. 不可逆轉昏迷
5. 衛福部公告重症(目前12種)
  • 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適用範圍
不施行
  1. 心肺復甦術
  2. 維生醫療
  3. 緩和醫療
不施行
  1. 維持生命治療
  2. 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保障機制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兩位醫師診斷、兩位見證人,註記健保卡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本人、親屬、醫療委任人、醫療團隊
  • 預立醫療決定(AD):兩位見證人、醫療機構核可登記健保卡
  • 啟動:兩位專科醫師、2次以上醫療團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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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43ADEA7F444B698&sms=B1B940B2F10F0AB3&s=23FD2CFB9196A6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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