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他方"不是指債權人嗎?因一方(債務人)不能給付但又不可歸責雙方,他方(債權人)就不用對待給付,所以危險負擔是在一方(債務人)上
(1)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分不能者,應按期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正因債務人無可歸責而給付不能者,喪失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其結果無異於給付不能所生的損害,係由債務人負擔,因此稱為債務人負擔主義。
參顏台大老師之解析。
3. 依民法債編通則章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