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幾名?
(A)15
(B)21
(C)27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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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421), C(23), D(14), E(0) #1513603
統計: A(453), B(421), C(23), D(14), E(0) #1513603
詳解 (共 2 筆)
#3619500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相關題目】
3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何者為主席?
(A)政府代表
(B)消費者保護官
(C)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D)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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