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新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稱之為
(A)郵購買賣 
(B)訪問買賣 
(C)通訊交易 
(D)現物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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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30), C(511), D(12), E(0) #1513576

詳解 (共 2 筆)

#3994491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 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 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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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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