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對於消費者都要負起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擬制無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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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502), C(18), D(34), E(0) #1513581

詳解 (共 1 筆)

#6400392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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