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懲戒罰與刑罰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亦同
(B)懲戒案件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C)懲戒法院所審理之案件,若同時於刑事訴訟審判中者,懲戒法院應隨即停止審理程序
(D)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受懲戒處分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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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4), C(221), D(39), E(0) #304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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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636
公務員懲戒法(A) 第 22 條同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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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懲戒法院所審理之案件,若同時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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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167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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