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將土地出售予乙,並於97年8月1日移轉登記完畢。乙又將土地設定典權予丙, 並於97年9月1日登記完畢。請問該土地當年期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爲何?
(A)甲
(B)乙
(C)丙
(D)由甲、乙、丙三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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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55), C(90), D(9), E(0) #899030

詳解 (共 1 筆)

#126280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Ⅰ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2月28日 (閏年為2月29日) ,下期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 (期) 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Ⅱ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土地稅法

第40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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