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公有土地,除公共使用者外’依土地稅法規定按何項稅率徵收其地價稅?
(A)千分之十五
(B)千分之六
(C)千分之二
(D)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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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7), C(45), D(446), E(0) #899036

詳解 (共 2 筆)

#1384546

土地稅法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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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548

土地稅法

第16條

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Ⅱ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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