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地價之計算,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 稅土地在內?
(A)公告地價
(B)公告現値
(C)累進起點地價
(D)法定標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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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0), C(529), D(31), E(0) #899037

詳解 (共 1 筆)

#1320456

土地稅法

第16條

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Ⅱ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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