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甲經許可定居後,下列何者不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之事由?
(A)以偽造證件申請定居許可
(B)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C)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
(D)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39), C(22), D(362), E(0) #3126752
統計: A(14), B(39), C(22), D(362), E(0) #3126752
詳解 (共 1 筆)
#588118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A)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B)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略).....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C),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14
0